当前位置:河南热线 > 教育文化 > 教育资讯 > 正文
北京2023年贯通培养计划招生2810人
2023-04-19 10:15:49 来源: 北京考试报
关注河南热线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日前发布《关于2023年开展高端技术技能人才贯通培养试验工作的通知》,今年贯通培养共计划招生2810人,一起来看下报考注意事项吧~

项目类别

贯通培养学制为7年,其中前3年为中职教育阶段,中间2年为高职教育阶段,后2年为本科教育阶段。前5年在职业院校学习,后2年在本科高校学习。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高本贯通

由入选“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的高职院校与本科高校联合培养。前5年在高职院校学习,后2年在本科高校学习。完成前5年学业且成绩合格者由高职院校颁发专科学历证书,完成全部学业且成绩合格者,由合作本科高校颁发本科学历证书(专升本)。高本贯通个别项目可由本科高校独立承担所有学段培养任务,具体情况以当年北京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简章为准。

(二)中本贯通

原则上由入选“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的中职学校与本科高校联合培养。前5年在中职学校学习,后2年在本科高校学习。高职阶段要强化本科高校的主体责任,学生管理、教学组织、评价考核由本科高校和中职学校协商合作开展。完成前3年学业且成绩合格者,由中职学校颁发中职毕业证书;完成前5年学业且成绩合格者,由合作本科高校颁发专科学历证书;完成全部学业且成绩合格者由合作本科高校颁发本科学历证书(专升本)。

项目实施

(一)招生录取

1.招生对象为符合当年中考升学资格的本市正式户籍考生,通过中考在全市范围内招生。

2.贯通培养各项目最低录取分数线统一设置为490分,通过提前招生或统一招生方式录取。

3.招生计划按照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职业院校事业发展需求,由市教委统筹安排,具体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执行。招生计划、招生专业、上学地点、收费标准等详细信息参考北京教育考试院当年发布的招生简章。

(二)教学管理

1.贯通培养体系要强化一体化设计,各层次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方案要有序衔接,确保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不变、培养模式不变、特色发展不变。

2.中职阶段的基础文化课要区别于普通高中的课程框架,要为专业培养目标服务,将职业认知和职业素养渗透其中,专业课要适应未来发展需要,随着首都产业转型升级情况来动态调整,构建以初中毕业生为起点的高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3.相关院校要充分认识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规律,全方位推动教学组织、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的创新,充分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切实增强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注重学生综合素质与职业能力的培养,形成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课程体系。

4.合作院校之间要建立联合培养机制,整合校内外教师、设施、实验、实训等资源,充分发挥北京市职业院校“特高”建设项目(工程师学院、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作用,联合行业企业,采取“入学即入职,工学交替”的培养模式,科学制定专业培养目标,系统设计人才培养方案。

(三)学籍注册

1.高本贯通项目的学生,中职阶段和高职阶段注册为所在高职院校学籍,本科阶段注册为合作本科高校学籍。

2.中本贯通项目的学生,中职阶段注册为所在中职学校的学籍,高职阶段和本科阶段注册为合作本科高校学籍。

3.贯通培养各项目的学生,在中职阶段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在高职阶段和本科阶段执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学费收取和学生资助相关事宜在不同教育阶段分别按照各阶段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4.依据学生个人意愿,允许学生在完成中职或高职教育后选择毕业退出本项目,由学籍所在学校颁发相应学段毕业证书,毕业后学生不再具有贯通培养资格。

5.贯通培养学生符合《中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件和规定,学生可以有1次转专业或转学机会,经学生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和相关部门审核,中考成绩需高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四)转段升学

1.贯通培养学生在完成上一阶段学业后,经考核达到转段升学条件者,可升入下一阶段学习。

2.从中职到高职的转段升学工作按照各院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从高职到本科的转段升学工作纳入“专升本”范畴,按照市教委当年印发的贯通培养专升本转段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3.未能通过转段升学的学生,符合留级条件的,可选择留级到本学校下一届开设相同或相近专业的班级学习,如该校下一届未开设相同或相近专业,应从当前所在学校毕业;学生留级一次后若仍未达到转段升学条件,应从当前所在学校毕业。对不符合留级条件的学生,由当前所在学校按照学生当前所在学段的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4.学生在校期间如因个人原因提出休学,按照相应学段学籍管理规定,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可转入该校贯通培养下一届开设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若该校下一届不再承担贯通培养任务,则不再为学生保留贯通培养资格。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

各区教委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做好初中应届毕业生的升学辅导工作。各相关院校要认真做好招生宣传和政策解读。北京教育考试院要研究制定招生录取办法和转段考试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要配合市教委做好政策研究,加强对贯通培养开展质量监测。

(二)完善机制建设

1.落实主体责任。各校要成立由主要校领导担任组长的贯通培养工作领导小组,贯通培养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要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2.稳定合作机制。合作院校双方要明确专门机构,围绕课程设置、教学安排、师资建设、学生管理等建立定期业务沟通机制,加强对招生录取、教学考核、转段升学等环节的管理,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转段升学办法。后段院校原则上每学期须向前段院校派出教师讲授或指导合作院校教师讲授核心课程,制定专项教学质量评价与考核指标,监督人才培养方案实施。

3.深化校企合作。合作院校要与相关企业建立长期合作机制、签订合作协议,推动合作企业全面参与到贯通培养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制订、实施与评价,将校企合作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

4.探索共享机制。支持结对院校加强课程、教材、教师、实验实训基地等共建共享,尤其是在宿舍、场馆、图书等资源方面加强共用,探索课程互选、学分互认、教师互聘等机制,强化贯通培养共同体意识。

(三)加强监测评估

1.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建立贯通培养项目管理年度报告制度,由职业院校牵头、会同合作本科高校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教委提交该年度项目实施报告。市教委将组织专家对各校承担贯通培养项目的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职业定位、课程设置、教学管理运行、人才培养质量、合作机制运行等进行监测评估,评估意见将作为学校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任务的重要依据。将本科高校(含职业教育本科)招收中高职贯通培养毕业生情况作为市属高校分类发展的重要因素,纳入市属高校分类发展考核监测体系。

2.建立激励机制。市教委将从实施时间较长、实施周期相对稳定、招生计划完成率高、校企合作紧密、人才培养质量高的贯通培养项目中遴选若干项目组合,选树一批优秀案例。对实施效果良好的职业院校、本科高校,市教委将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市属本科高校分类发展等重点项目方面给予以优先支持。对实施效果较差的院校,市教委将在招生计划、专业建设、项目资助、评优评奖等方面减少支持。

3.贯通培养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校要及时上报市教委。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日前发布《关于2023年开展高端技术技能人才贯通培养试验工作的通知》,今年贯通培养共计划招生2810人,一起来看下报考注意事项吧~

项目类别

贯通培养学制为7年,其中前3年为中职教育阶段,中间2年为高职教育阶段,后2年为本科教育阶段。前5年在职业院校学习,后2年在本科高校学习。

(一)高本贯通

由入选“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的高职院校与本科高校联合培养。前5年在高职院校学习,后2年在本科高校学习。完成前5年学业且成绩合格者由高职院校颁发专科学历证书,完成全部学业且成绩合格者,由合作本科高校颁发本科学历证书(专升本)。高本贯通个别项目可由本科高校独立承担所有学段培养任务,具体情况以当年北京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简章为准。

(二)中本贯通

原则上由入选“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的中职学校与本科高校联合培养。前5年在中职学校学习,后2年在本科高校学习。高职阶段要强化本科高校的主体责任,学生管理、教学组织、评价考核由本科高校和中职学校协商合作开展。完成前3年学业且成绩合格者,由中职学校颁发中职毕业证书;完成前5年学业且成绩合格者,由合作本科高校颁发专科学历证书;完成全部学业且成绩合格者由合作本科高校颁发本科学历证书(专升本)。

项目实施

(一)招生录取

1.招生对象为符合当年中考升学资格的本市正式户籍考生,通过中考在全市范围内招生。

2.贯通培养各项目最低录取分数线统一设置为490分,通过提前招生或统一招生方式录取。

3.招生计划按照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职业院校事业发展需求,由市教委统筹安排,具体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执行。招生计划、招生专业、上学地点、收费标准等详细信息参考北京教育考试院当年发布的招生简章。

(二)教学管理

1.贯通培养体系要强化一体化设计,各层次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方案要有序衔接,确保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不变、培养模式不变、特色发展不变。

2.中职阶段的基础文化课要区别于普通高中的课程框架,要为专业培养目标服务,将职业认知和职业素养渗透其中,专业课要适应未来发展需要,随着首都产业转型升级情况来动态调整,构建以初中毕业生为起点的高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3.相关院校要充分认识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规律,全方位推动教学组织、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的创新,充分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切实增强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注重学生综合素质与职业能力的培养,形成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课程体系。

4.合作院校之间要建立联合培养机制,整合校内外教师、设施、实验、实训等资源,充分发挥北京市职业院校“特高”建设项目(工程师学院、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作用,联合行业企业,采取“入学即入职,工学交替”的培养模式,科学制定专业培养目标,系统设计人才培养方案。

(三)学籍注册

1.高本贯通项目的学生,中职阶段和高职阶段注册为所在高职院校学籍,本科阶段注册为合作本科高校学籍。

2.中本贯通项目的学生,中职阶段注册为所在中职学校的学籍,高职阶段和本科阶段注册为合作本科高校学籍。

3.贯通培养各项目的学生,在中职阶段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在高职阶段和本科阶段执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学费收取和学生资助相关事宜在不同教育阶段分别按照各阶段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4.依据学生个人意愿,允许学生在完成中职或高职教育后选择毕业退出本项目,由学籍所在学校颁发相应学段毕业证书,毕业后学生不再具有贯通培养资格。

5.贯通培养学生符合《中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件和规定,学生可以有1次转专业或转学机会,经学生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和相关部门审核,中考成绩需高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四)转段升学

1.贯通培养学生在完成上一阶段学业后,经考核达到转段升学条件者,可升入下一阶段学习。

2.从中职到高职的转段升学工作按照各院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从高职到本科的转段升学工作纳入“专升本”范畴,按照市教委当年印发的贯通培养专升本转段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3.未能通过转段升学的学生,符合留级条件的,可选择留级到本学校下一届开设相同或相近专业的班级学习,如该校下一届未开设相同或相近专业,应从当前所在学校毕业;学生留级一次后若仍未达到转段升学条件,应从当前所在学校毕业。对不符合留级条件的学生,由当前所在学校按照学生当前所在学段的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4.学生在校期间如因个人原因提出休学,按照相应学段学籍管理规定,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可转入该校贯通培养下一届开设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若该校下一届不再承担贯通培养任务,则不再为学生保留贯通培养资格。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

各区教委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做好初中应届毕业生的升学辅导工作。各相关院校要认真做好招生宣传和政策解读。北京教育考试院要研究制定招生录取办法和转段考试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要配合市教委做好政策研究,加强对贯通培养开展质量监测。

(二)完善机制建设

1.落实主体责任。各校要成立由主要校领导担任组长的贯通培养工作领导小组,贯通培养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要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2.稳定合作机制。合作院校双方要明确专门机构,围绕课程设置、教学安排、师资建设、学生管理等建立定期业务沟通机制,加强对招生录取、教学考核、转段升学等环节的管理,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转段升学办法。后段院校原则上每学期须向前段院校派出教师讲授或指导合作院校教师讲授核心课程,制定专项教学质量评价与考核指标,监督人才培养方案实施。

3.深化校企合作。合作院校要与相关企业建立长期合作机制、签订合作协议,推动合作企业全面参与到贯通培养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制订、实施与评价,将校企合作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

4.探索共享机制。支持结对院校加强课程、教材、教师、实验实训基地等共建共享,尤其是在宿舍、场馆、图书等资源方面加强共用,探索课程互选、学分互认、教师互聘等机制,强化贯通培养共同体意识。

(三)加强监测评估

1.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建立贯通培养项目管理年度报告制度,由职业院校牵头、会同合作本科高校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教委提交该年度项目实施报告。市教委将组织专家对各校承担贯通培养项目的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职业定位、课程设置、教学管理运行、人才培养质量、合作机制运行等进行监测评估,评估意见将作为学校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任务的重要依据。将本科高校(含职业教育本科)招收中高职贯通培养毕业生情况作为市属高校分类发展的重要因素,纳入市属高校分类发展考核监测体系。

2.建立激励机制。市教委将从实施时间较长、实施周期相对稳定、招生计划完成率高、校企合作紧密、人才培养质量高的贯通培养项目中遴选若干项目组合,选树一批优秀案例。对实施效果良好的职业院校、本科高校,市教委将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市属本科高校分类发展等重点项目方面给予以优先支持。对实施效果较差的院校,市教委将在招生计划、专业建设、项目资助、评优评奖等方面减少支持。

3.贯通培养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校要及时上报市教委。

责任编辑:hN_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