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河南热线 > 教育文化 > 教育资讯 > 正文
天天新动态:辽宁岫岩七旬教师遭遇葫芦案!律师:“不作为”“乱作为”触目惊心
2022-07-06 06:00:22 来源: 中国网
关注河南热线

中国网北京7月5日讯(记者:曾瑞鑫) 因被他人“怀恨在心”故意指认“带头暴力讨债”,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下称:岫岩县)红旗营子乡政府乡村振兴办工作人员傅铁被关37天。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傅铁被释放。(详见2021年9月28日澎湃新闻“一号专案”)如今大半年过去了,该案中自承“怀恨在心”而捏造事实的刘某良,至今尚未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而由他作证的另一起案件,年届7旬的被告人——退休教师林树明近日被判3年有期徒刑。

作为林树明的辩护人,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孙大伟律师认为,诬告陷害类的案件属于国家公诉案件,法庭在审理林树明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刘某良涉嫌刑事犯罪,将刘某良等人涉嫌犯罪的线索和证据移交了公安机关,即使傅铁本人没有报案,公安机关也应该依据法庭移交的线索,去主动找傅铁核实,如果公安机关对已经掌握的线索不进行核实可能构成不作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庭审直击:一审法院既没有组织非法证据排除,也没有通知关键证人出庭

今年55岁的傅铁在岫岩县红旗营子乡政府乡村振兴办(原扶贫办)工作,让他被刑拘37日的涉嫌罪名是“寻衅滋事”。2014年,他还在红旗营子乡镇府林业站当站长,整个6月,他都在大连党校学习。然而,就这样一个不具备作案时间的案子,警方未采信,并报岫岩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最终傅铁被顶格刑拘了37天。

而“讨债”事件中同样被诉“寻衅滋事”同一天被刑拘的林树明,就没这么幸运。

起诉书显示,林树明2020年1月15日被批捕。该案于2021年8月31日在岫岩县法院开庭审理,近日岫岩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林树明“寻衅滋事“罪名成立,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林树明的儿子小林(化名)表示,“我父亲林树明的案件是当地公安机关为了完成扫黑除恶指标,蓄意制造的一起案件。傅铁当时也被认为是恶势力之一,但其明明没有作案时间,这么容易查证的事情,警方顶格刑拘了37天,还要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我父亲同样也有被罗织罪名的嫌疑,办案机关为了凑数,起诉之后硬是追加一个涉嫌虚假诉讼的罪名(后来被判无罪),何其荒唐!这是法律业务水平的问题,还是存心罗织罪名呢?!我不清楚办案机关是否受到了某些方面人为制造的压力,但如办案,让人不能心服!“

中国网记者调查了解到,公诉机关第一次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期间,要求侦查机关核调取林树明行程相关的购票信息,但是侦查机关出具了一份没有侦查人员签字的工作说明,称只能核实到林树明2019年至2018年的航空、铁路相关信息以及2017至2013年的住宿信息。经过家属和律师的多方努力,公诉机关才在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依法调取了林树明的乘车信息。侦查机关为了证明林树明在2014年4月至11月这段时间回过辽宁岫岩,警察找到林树明的工作单位汤沟镇小学进行核实,并对校长林志涛制作了询问笔录,证实林树明在2014年9月份回过小学办理过退休手续。孙大伟律师认为林志涛的笔录内容与案件事实不符,于是走访了汤沟镇小学进行核实,实际情况是林树明的退休手续为该校工作人员李岩代办,侦查机关对林志涛制作的询问笔录明显错误,林志涛表示起没有说过林树明回学校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后出具证明材料证实林树明没有回过岫岩。

记者在一审庭审现场了解到,因为林志涛的说法前后相互矛盾,并且是认定事实的关键,林树明一审辩护人向法庭申请林志涛到庭说明情况,但法庭最终没有通知林志涛到庭,导致案件的事实无法查清,之后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于林志涛两份相互矛盾的证据在没有做出任何评判。

孙大伟律师认为,一审岫岩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程序违法。他向记者解释:岫岩法院在向林树明、林树敏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候,没有一并告知林树明、林树敏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严重侵害了林树明、林树敏合法的诉讼权利。因为案件疑难复杂,一审法院经过审委会讨论作出判决,但是具体哪位审委会成员参与案件办理,一审法院并没有告知林树明、林树敏及其辩护人,同样严重侵害林树明、林树敏的诉讼权利。在审理过程中,林树明的辩护人提出多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以及证人出庭申请,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此置之不理,没有启动排非程序也无法保证案件公正审理。

侦查工作“无视法律”:大量证据材料在受理案件及立案之前取得

林树明的乘车购票信息证据其不具备作案时间,案发时间不在岫岩本地,但是对于该情况侦查机关曾迟迟不予调取。林树明的辩护律师张铁雁有十余年的从警经历。他认为,调取一份嫌疑人活动信息对侦查机关来说就是小菜一碟,不存在调取不到的情况,唯一能够解释的是公安机关当时已经调取到了相关信息,也发现林树明可能不具备作案时间,自己办案发生错误,一时不知道如何应对,为了脱责只能将错就错,这恰恰是一种渎职行为,“我当时认为被告人林树明在劫难逃了,因为侦查机关胆大妄为,无视法律。”

为了申请办案机关能够调取林树明的乘车购票信息,无奈之下,林树明的一审辩护人将侦查机关不调取林树明轨迹信息的情况向岫岩县公安局和检察院有关领导进行了反映,公诉机关在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才依法调取了林树明的乘车信息。“该信息证实:林树明4月9号至2014年11月18日没有在岫岩,公诉机关指控林树明在该时间段内在岫岩有违法犯罪的行为是完全错误的。”

张铁雁说,更让他和另一位办案律师孙大伟感到震惊的,是阅卷后的发现,“岫岩县公安局拼凑证据材料的行为非常明显,大量的证据材料是在受理案件以及立案之前取得,所谓的‘寻衅滋事’案件尚未有人报警,岫岩县公安局没有受理也没有立案,就开展侦查工作明显违法。而指控林树明的事实基本上是被害人自己陈述,或者是被害人的亲戚家属一方人的陈述,再没有其他证据,这些人陈述的内容也是在侦查员诱导之下完成的。”

辩护律师认为案件中存在林树明到被害人家中要账的行为,但他均没有采取过激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刑法》二百九十三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备逞强耍横、寻找刺激、发泄不满的流氓动机,客观方面表现具有随意性,侵害的对象具有不特定行,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秩序。本案中林树明主观上具有一定的正当理由,不具有逞强耍横、寻找刺激、发泄情绪的动机,与林树明涉嫌寻衅滋事罪有关的所有的被害人都是特定对象,都是与林树明、林树敏等人存在债务关系的人,而且被害人借钱不还本身存在一定过错。

“退一步讲,即使林树明有一定的过激行为也不构成寻衅滋事,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在司法实务中,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人属于社会渣滓,平时在社会上就为非作歹,强拿硬要,任意殴打他人,欺凌百姓。林树明本身也不是这样的人,林树明曾经服役、受过伤、立过功,政治素养高,转业后在小学工作多年,一直也是兢兢业业,平时没有不良表现。”

张铁雁认为,任何刑事案件的裁判必须坚持无罪推定原则,遵循刑事证据裁判规则,坚守法律的底线。目前,林树明的案件已经进入二审阶段,我们相信鞍山中院的审判人员一定能秉持专业精神,坚守原则,守住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让本案能够经受得起法律和历史考验。”据悉本案终审即将开庭,中国网记者将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hN_0625